設立別 | 係指【公立、私立】大專校院等分類。 |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 | 1. 依據大學法第5條規定(略以)教育部為促進大學發展,設置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簡稱高評中心)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依據;其評鑑應符合多元與專業原則,相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2.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以改善並確保教育品質為出發點,期待藉由各校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確認是否每一項功能運作達成學校設立宗旨與目標,協助學校自我定位、發現優劣勢並強化發展特色,促進自我改進為目的。 |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 | 1.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以改善並確保教育品質為出發點,目的在確認是否每一項功能運作有助於達成學校之設立宗旨與目標,協助學校自我定位、發現優劣勢並強化發展特色,促進自我改進(詳細內容請參閱高評中心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實施計畫,請參閱附件)。 2. 本表公布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對象,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屬一般大學共71校為主(不包括國立空中大學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指標及認可結果 | 1.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一週期(100年)指標,共分為5大評鑑項目,簡述如下: (1) 學校自我定位:係指大學應依據校務發展目標,分析內外部環境以確立定位,並因應國際化與市場化需求,制定發展願景與計畫,設置相關系所與學術單位,訂定學生核心能力。同時,應設專責單位推動標竿學習與策略規劃,建立追蹤與考核機制,以確保校務方向清晰,教育品質持續提升,並有效達成整體目標。 (2) 校務治理與經營:係指大學依校務發展計畫建立行政管理體系與人力配置,確保組織運作有效並符合法規,財務規劃健全以維持永續發展。同時,透過會議制度與檢核機制提升治理效能,並推動教師學術合作與學生國際交流,擴展國際視野。學校亦應定期公開校務資訊,落實社會責任,確保治理透明並提升教育品質。 (3) 教學與學習資源:係指大學應提供充足專業之教學人力,建立教師評核與獎勵機制,以提升教學品質;並規劃健全課程架構與合理學習空間,營造安全、友善及無障礙之校園環境。同時,完善資訊、圖書、運動、住宿與實驗設施,以支援教學研究與學習發展;並透過導師制、輔導機制、社團與生涯服務,結合多元獎助學金與工讀機會,促進學生全面成長。 (4) 績效與社會責任:係指大學應建立完善之評量機制,以確保學生在學期間學習成效,畢業時具備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並要求教師在教學、研究與服務方面展現專業績效,持續提升教育品質與學術聲望。學校亦應定期檢視與改善相關資料與制度,作為品質保證之依據。同時,應善盡社會公民責任,關懷弱勢學生,回應社會期待,以塑造高聲望之教育機構。 (5) 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係指大學應依校務發展計畫,落實「計畫-執行-檢核-行動」(PDCA)精神,建立自我評鑑制度,以檢視辦學績效並推動持續改善。同時,應透過標竿學習與行動方案強化品質管理,確保校務願景與目標達成。對外則需定期蒐集學生、教師、家長、畢業生與企業雇主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作為改善與發展之依據,以確保校務永續精進。 2. 大學校院評鑑第一週期(100年)結果採認可制,各評鑑項目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等3種認可結果,其各類結果之處理方式與有效年數: (1) 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備查。 (2) 有條件通過: A.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B.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3) 未通過: A.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B.再評鑑作業根據評鑑項目,提出自我評鑑報告,重新進行評鑑。 (4) 備註: A.認可有效期限為5年。 B.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 C.正式公布日起1年為改善期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5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3. 本表所列評鑑結果未包含追蹤評鑑與再評鑑結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網站。 |
備註 | 若對於本表公告資訊有相關疑義或建議者,請逕洽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電話:(02)3343-1200;服務信箱:service@heeact.edu.tw。 |
資料來源 | 本表公布資訊,將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彙整提供,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