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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1-2.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認可結果

查詢結果

統計說明:

設立別

係指【公立、私立】大專校院等分類。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

1. 依據大學法第5條規定(略以)教育部為促進大學發展,設置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簡稱高評中心)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依據;其評鑑應符合多元與專業原則,相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2.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以改善並確保教育品質為出發點,期待藉由各校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確認是否每一項功能運作達成學校設立宗旨與目標,協助學校自我定位、發現優劣勢並強化發展特色,促進自我改進為目的。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

1.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延續第一週期大學校務評鑑宗旨,透過自我評鑑與專家訪評,檢視校務治理、教學、研究、服務及學生學習成果,確保學校符合設立宗旨與目標。評鑑採專業認可模式,尊重各校自我定位,避免量化排名,並強調 PDCA 品質循環,以推動持續改進。評鑑除展現辦學成效與特色,亦要求善盡社會責任,並提供高等教育發展建議,作為政策制定依據(詳細內容請參閱高評中心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年至107年)實施計畫,請參閱附件)。

2. 本表公布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 採分年(2年)評鑑,並僅公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屬一般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共75校為主(不包括國立空中大學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指標及認可結果

1.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指標,共分為4大評鑑項目,簡述如下:

(1) 校務治理與經營:係指大學應依自我定位與校務發展計畫,建立行政決策與運作架構,進行資源配置,並透過有效治理機制確保校務品質。同時,應結合產官學合作以強化辦學特色,善盡社會責任,提供多元教育機會與支持弱勢學生,以培養優質人才並確保學習成效。

(2) 校務資源與支持系統:係指學校應依校務發展計畫妥善規劃財力、物力與人力資源,確保教學與研究需求。建立教師評核與獎勵機制,促進專業成長;並透過導師制、學習輔導及管理機制支持學生,掌握學習歷程與成效。藉由完善的資源運用,確保教育目標落實。

(3) 辦學成效:係指學校辦學成效主體包括治理與經營成效、教師教學與學術成效、學生學習成效以及資訊公開成效。同時,確保辦學承諾能被完全履行,並能準確地達成預期之教育成效。

(4) 自我改善與永續發展:係指學校應建立自我評鑑制度,持續檢視行政與教學表現,並據以推動改進,提升教育品質。應善用校務與系所評鑑結果作為改善依據,並發展創新與永續策略,在財務健全下保障教職員生權益,使全體成員共享成果,確保學校長期穩健發展。

2.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06至107年)結果採認可制,各評鑑項目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等3種認可結果,其各類結果之處理方式與有效年數:

(1) 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備查。

(2) 有條件通過:

A.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B.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實地訪評報告書所提問題與缺失。

(3) 未通過:

A.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B.再評鑑作業根據評鑑項目,提出自我評鑑報告,重新進行評鑑。

(4) 備註:

A.認可有效期限為6年。

B.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1年為改善期。

C.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6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3. 本表所列評鑑結果未包含追蹤評鑑與再評鑑結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網站。

備註

若對於本表公告資訊有相關疑義或建議者,請逕洽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電話:(02)3343-1200;服務信箱:service@heeact.edu.tw。

資料來源

本表公布資訊,將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彙整提供,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