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別 | 係指【公立、私立】大專校院等分類。 |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 | 1. 依據大學法第5條規定及專科學校法第12條規定(略以)教育部為促進大學及專科學校發展,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請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簡稱台評會)定期辦理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並公告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依據;其評鑑應符合多元與專業原則,相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2.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以改善並確保教育品質為出發點,期待藉由各校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確認是否每一項功能運作達成學校設立宗旨與目標,協助學校自我定位、發現優劣勢並強化發展特色,促進自我改進為目的。 |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第二週期(113至117學年度) |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第二週期(113至117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相關工作延續新一輪評鑑週期務致用與降低學用落差之精神,針對當年度各受評學校進行校務評鑑作業,促使學校精實校務治理並發揮自我監督的精神,強化學校自身特色發展,以確立自我定位與目標,並重視校內各系所教學品質與持續自我精進,裨益教學回歸以實現學生良好學習成果為導向,鏈結產業發展趨勢為學生培育重點,以達技職教育務實致用之宗旨(詳細內容請參閱台評會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第二週期(113至114學年度)實施計畫,請參閱附件)。 ※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院分別自103學年度、104學年度及108學年度起均採取認可制評鑑,復因技專校院各學制評鑑週期得規劃於108學年度規劃為齊一辦理,爰本案已於106年11月22日奉核後依規劃時程辦理。技專校院108學年度各學制評鑑週期統整後之校務評鑑週期,簡稱為「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 |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第二週期(113至117學年度)指標及評鑑結果 | 1.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第二週期(113至117學年度)指標,共分為四大評鑑項目,簡述如下: (1) 校務治理與發展策略:學校定位明確,能清楚闡明辦學理念,並依學校特色與發展目標建置合宜的組織架構、規劃符合辦學理念及有助達成教育目標的發展策略,並投入資源積極推動。 (2) 教師教學品質之確保與支援:學校能依教育目標進行課程規劃,聘任符合學校發展、課程教學及學生輔導需求之專業師資,並提供各項資源與支援措施,以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服務與產學合作之品質。 (3) 學生學習品質之確保與成效提升:學校能提供良好且多元的學習環境與機會,並善盡教育責任,使在校生的學習成效能反映學校的辦學理念;使畢業生的知識、能力及人格發展能符合社會的期待。 (4) 自我改善與精進:學校能建立自我檢核、自我改善與精進之機制,積極提升校務經營成效。 2.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新週期-第二週期(113至117學年度)評鑑結果採認可制,採每一評鑑項目分別認可,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種結果: (1) 通過:受評學校於評鑑結果公告後1年內,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 (2) 有條件通過:受評學校於評鑑結果公告後1年內,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並於當年度接受追蹤評鑑,針對「有條件通過」項目之改善建議處理情形進行檢核。 (3) 未通過:受評學校於評鑑結果公告後1年內,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並於當年度接受再評鑑,針對「未通過」項目重新進行評鑑。 (4) 備註: A. 評鑑結果有效期間為5年(自評鑑結果公布次學年度起算5年)。 B. 技專校院校務評鑑由本部每年行政委託評鑑機構辦理,並每年公告評鑑實施計畫。各校於5年評鑑週期內分年輪評,評鑑週期內之追蹤評鑑及再評鑑學校評鑑結果如更新,有效期間為評鑑學校本次5年評鑑週期之剩餘時間。 3. 本表所列評鑑結果未包含追蹤評鑑與再評鑑結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網站。 |
備註 | 1. 若對於本表公告資訊有相關疑義或建議者,請逕洽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電話:(02)3343-1113;服務信箱:ins-eval@twaea.org.tw。 2. 本表更新時間:114年12月29日。 |
資料來源 | 本表公布資訊,將由【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彙整提供,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