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歷史資料] | 係指【年度】為篩選條件。 |
設立別 | 係指【公立、私立】大專校院等分類。 |
學校類別 | 係指【一般大學、技專校院、宗教研修學院】等。 |
學校名稱 | 係指【學校校名】。 |
專任教師數 | 1. 專任教師:係指學校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學校制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等相關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數,包括任教中、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及借調到政府單位、學校聘任之境內、外之專任教師,但不包括借調至他校或民間以及僅授課於「附設進修學院及附設進修專校」之專任教師。 2. 專任教師數以每年10月15日為資料統計基準日。例:學校承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為105年度者,其專任教師數以當年度10月15日之資料統計數據呈現。 |
承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政府部門資助 | 1. 政府部門資助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學校承接產學計畫之經費來源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包含由國科會所訂定之「中華民國科技機構名錄」之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所屬科技機構部分,例如:中央研究院、教育部、經濟部、農委會、國科會…等,且計畫屬性須符合下列2項條件其中之一,即為政府部門產學合作計畫。 (1) 該計畫有業界參與且實際進行產業技術(包含服務、經營模式創新等廣義的技術類型)的研發工作。 (2) 該計畫無業界參與,為學校提供政府機關所需之技術或服務,該項技術或服務須有專業知識隱含其中,並具有直接促進各類產業發展之效應,為一般社會大眾無法提供之專業技術或服務(此處將政府機關視為業界,提供其所需之技術或服務)。 (3) 上述所稱業界,係指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法人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學會、專業學術團體、其他非營利機構及國外機構等。 2. 經費:係指為每年3月統計學校前一年度承接政府部門資助之計畫經費。 |
承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企業部門資助 | 1. 企業部門資助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學校承接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由企業部門資助,包括國營與民營企業。 2. 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廠商合作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等。 3. 經費:係指為每年3月統計學校前一年度承接企業部門資助之計畫經費。 |
承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其他單位資助經費 | 1. 其他單位資助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學校承接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由其他單位資助,包括其他大專校院及其附設醫院和育成中心、法人機構、學會、專業學術團體及其他非營利機構、國外機構等承接計畫,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各級醫療院所、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等。 2. 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廠商合作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等。 3. 經費:係指為每年3月統計學校前一年度承接其他單位資助之計畫經費。 |
專任教師每師平均承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 | 係指學校承接【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及其他單位資助「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除以【全校專任教師數】。 |
資料來源 | 資料由【教育部統計處】、【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研9.學校承接產學計畫經費表」、【教育部技職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之「表14-1學校承接產學計畫經費與全校總經費資料表」提供,並以每年3月統計前一年度資料為主,其中專任教師數以前一年度10月15日為資料統計基準日。 |
備註 | 本表之各項金額數據以新臺幣「元」為統計單位。 |